安徽港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安徽港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3民初3282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港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省人防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41415。
法定代表人:缪奇志,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港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盛军
人民陪审员田蓉
人民陪审员张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丽国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