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3284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梅,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港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628号省人防设计院东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41415。
法定代表人:缪奇志,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港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盛 军
人民陪审员 田 蓉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丽国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