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328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梅,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港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628号省人防设计院东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41415。
法定代表人:缪奇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冰,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港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16元,减半收取17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盛 军
人民陪审员 朱龙霞
人民陪审员 田 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静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