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

重庆市荣昌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与重庆市田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3执337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69007。
法定代表人:叶嗣之。
被执行人:重庆市田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94537676B。
法定代表人:徐广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田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渝0153民初297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12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及投资等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华夏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永川区工业园的厂房内变压器一套和名下车辆,但其车辆未得到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司法处置,已扣留被执行人在永川区板桥镇政府享有的履约保证金162万元和在永川区三教产业促进中心享有的土地补偿款。本院前往被执行人营业场所进行调查,经了解,证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1日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公安临控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
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59800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359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53执33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天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