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

**与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849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丹,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君,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住所重庆市**区昌元街道办事处滨河中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69007。
法定代表人:叶嗣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瑞,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2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俊宏
书 记 员  唐华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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