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

***与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8民初153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昌元街道滨河中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叶嗣之。

被告:***,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昌市。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阿支乃古日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肆 子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