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02执保237号
申请人: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上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强。
被申请人: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已判决生效。故申请人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对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名下位于廊坊开发区房屋,房权证号为廊坊市房权证廊开字第××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廊坊开发区,房权证号为廊坊市房权证廊开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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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