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0114民初1121

原告: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上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9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庭审,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长期保持买卖合同关系。2012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防水产品,但被告并未支付全部货款,累计拖欠货款共计280 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0 000元及利息(以280 000元为基数,自20197 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月息2%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12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材料款280 000元,保证于2019631日前付清,如逾期付款,贵公司可以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意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

庭审中,原告陈述称:其与被告一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是生产防水材料的,被告从其公司进货做防水材料销售。其与被告未签订合同,被告需要货物直接与原告老板联系,之后从原告位于河北或北京的生产基地取货,被告取货时会签订送货单。201812月被告不再经营防水材料,在北京市丰台区五家村路兆丰园小区朗坤防水底商与原告方销售张梦花对账,经核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80 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将所有送货单带走。出具欠条之后,被告未支付货款。

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标的物,被告就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开庭审理案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8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利息(280 000元为基数,自20197 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月息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已预交)及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杰
人 民 陪 审 员   路玉国
人 民 陪 审 员   许顺新

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