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2001号
原告***,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曹德利,承德市双桥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下营房祥云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金勇,职务经理。
被告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水镇上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强,职务经理。
被告承德市祥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下营房祥云小区院内。
负责人刘思同,职务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承德市祥云小区业主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承德市祥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承德市祥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诗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