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河间市。
关于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89 880元,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扣了其名下存款201.61元。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屋及其他财产。鉴于其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已列入失信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89 880元,已执行201.61元,尚有389 678.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执697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桂林
审 判 员 王 帅
审 判 员 李洪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