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财保64号
申请人:自贡东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652号北侧会溪桥7组综合楼315A室。
法定代表人:黄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群芬,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东热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高新工业园区茂源路6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申请人自贡东川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自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东热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曾群芬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的房屋作担保。2021年12月15日,自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贡东川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东热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担保人曾群芬单独所有并自愿提供用于担保的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翰林尚舒房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17)自贡市不动产权第0××6号,建筑面积:103.10㎡〕房屋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自贡东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水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晓娅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