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哲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州中恒模架工程有限公司、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粤0106民初37596号 原告:广州中恒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观公园路10号3E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生态大道18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广州中恒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中恒模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赁款4819466.54元(以上租赁款数额暂计至2022年9月30日,实际租赁款以被告退还租赁器材完毕之日为准);2.被告向原告退还租赁器材1572.934吨;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为1445839.96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以上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付款违约金;4.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维护权益支出的律师费150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案件受理费、保函费等)。 诉讼中,原告广州中恒模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作为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原告广州中恒模架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赁款5013893.68元(以上租赁款数额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实际租赁款以被告退还租赁器材完毕之日为准);2.被告向原告退还租赁器材996.05吨;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为955030.19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以上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付款违约金;4.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维护权益支出的律师费150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案件受理费、保函费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一致确认:被告***确认加入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本调解协议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与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债务。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承建“深圳正奇未来城项目”工程的需要,与原告广州中恒模架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盘扣脚手架物资租赁合同》。截至2022年11月30日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州中恒模架工程有限公司租金4813893.68元、违约金400000元、律师费150000元。现因调解,原告广州中恒模架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全部违约金400000元、律师费75000元,仅要求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813893.68元、律师费75000元、受理费28354元、一半保全费2500元、一半保全担保费1924.6元,共计4921672.28元,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支付以上款项。 二、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按以下方式履行付款义务:1.于2022年12月7日前(含当日)支付租金800000元;2.于2022年12月25日前(含当日)支付租金1000000元;3.于2022年12月25日前(含当日)支付律师费75000元;4.于2023年1月16日前(含当日)支付租金1000000元;5.于2023年5月25日前(含当日)支付租金1000000元;6.剩余款项1046672.28元(含剩余租金、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于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完毕。 原告广州中恒模架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第1、2、4、5、6项费用支付至以下收款账户一或账户二,前述第3项费用支付至以下收款账户三: 账户一:户名:广州中恒模架工程有限公司;账号:70×××54;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车陂支行; 账户二:户名:***;账号:62×××68;开户行:中国银行佛山市南海区官窑支行; 账户三:户名: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账号:75×××01;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 以上款项均为银行转账,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三、各方确认截至2022年11月20日剩余未退租赁器材的重量为996.05吨,关于租赁器材的退还以及后续租金的事宜各方按照另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四、如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时足额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广州中恒模架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所有剩余未付款项,还有权要求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中恒模架工程有限公司因调解放弃的违约金400000元、律师费75000元,并可要求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以剩余未付租金金额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 五、原告广州中恒模架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在2022年12月1日前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 六、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全部款项后,原告广州中恒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原告广州中恒模架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因此给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本案受理费56707元减半收取28354元由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迳付原告广州中恒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负担部分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迳付原告广州中恒模架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千 乙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