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哲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卯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411民初1916号 原告:***,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卯,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生态大道18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2N86W7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商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卯、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哲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卯、被告哲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费1864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8日,被告**卯与被告哲凯公司签订了《四川攀枝花阳光花城项目混凝土工程承包协议》(以下简称承包协议)。尔后,**卯找原告为其现场管理施工,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为其现场管理施工,工程峻工后被告**卯按照原告的施工工程量核算其工资。原告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一直在该工地现场组织施工管理此工程。截止2022年6月15日经双方在被告哲凯公司项目部核算。**卯共欠原告劳务费共计186494元。因此工程系哲凯公司承接的工程,哲凯公司同意代**卯向原告支付该笔劳务费186494元,但称只能每月支付部份,不能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现原告一直未拿到劳务费,生活十分困难。因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曾多次找二被告追讨无果。 被告**卯辩称,双方不存在承包关系,仅是**卯个人雇佣***在工地代班,工资每天400元。**卯不欠***的工资,其工资均由**卯委***公司利用农民工工资专户以及现金代发,及本人微信一起发放完毕,而且还超发了。***是**卯请来代班,***公司为了监督**卯,要求给每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哲凯公司与***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期每天工资400元。***负责对**卯所雇人员的工作进行考勤、并计算各人员工资,报哲凯公司代发之后再从**卯的承包款中扣减。因农民工工资优先于工程款发放,所以***多次利用工人、本人和其老婆***多造工资先领出来,但并没有退还给**卯据为已有。***还以年底结算为名将自己2021年2月至12月一共三百天,弄成了948天的工资379217元,最后被七局财务查出来了。**卯几次要求***交出账本重新计算,都被***拒绝。***明知领超了钱,不愿退还,导致**卯亏损。却给**卯出主意,叫**卯与***打架演戏唱双黄,故意闹事,说**卯还欠***二十多万,弄点零头数据才不会引起别人怀疑,要公司担保保证。因政府会支持农民工工资优先,到手后一起分点,就不亏本。所以**卯才给***写下不真实的欠条。**卯不同意***的起诉,***还应该退还超要的钱给**卯才对。 被告哲凯公司辩称,原告与**卯之间并不存在合伙关系。**卯与哲凯公司之间的合同至今并没有履行完毕,没有做任何的结算。原告与**卯之间只存在雇佣关系,原告仅属于**卯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工资都是用农民工专户发放到每个人的账户。以及哲凯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发放到每个工人手里。原告与**卯串通好了之后,故意在哲凯公司办公室生事,哲凯公司报警,警察出警之后建议双方走法律途径。在这情况下达到了原告与**卯串通的目的。***并不知道原告与**卯之间的串通行为,只认为双方之间愿意支付,与公司没有关系的情况下,签了见证。原告利用职务之便,变相的利用工资支付平台造假,与**卯串通套取哲凯公司的钱。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承包协议》《***与**卯双方结算说明》《欠条》、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哲凯公司提交的《承包协议》《工程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等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能证明原告与**卯的结算不真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8日,**卯(乙方)与哲凯公司领地阳光项目部(甲方)签订《承包协议》,约定乙方采用包人工、周转工具、零星材料及中小型工机具、机械等全包的承包方式,承包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有关设计变更等资料组成的四川攀枝花领地阳光花城四期项目1#楼--35#楼、地下室、别墅区及其他所有附属等混凝土工程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等。双方还约定了协议工期、一般义务、工程质量和验收、协议价款、结算和支付等内容。签订协议后,**卯找来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在2021年12月16日与哲凯公司签订《工程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3月22日起,工资每天400元。被告哲凯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包含有《2021年12月24日***工人工资发放第3次5万》。 2022年6月15日,原告与**卯在哲凯公司项目办公室,在哲凯公司生产经理何显彬的见证下,签订了《***与**卯双方结算说明》,何显彬亦在该结算说明上签字,该结算说明的内容为:“***与**卯两人在攀枝花领地阳光花城四期项目共同完成项目前期施工任务,现对双方结算做以下说明:1.前期双方自进场开始至2021年9月底共同完成总产值在扣除借支与双方就前期共同完成施工部位的后续修补、剔打、补漏、补烂、**、抓毛、混凝土补充浇筑、清理等双方谈定补偿后,**卯应支付***剩余工程款为186494元。2.双方就前期共同完成施工部位的后续修补、剔打、补漏、补烂、**、抓毛、混凝土补充浇筑、清理等一切事宜达成一致,由**卯后续处理,再与***无任何关系。3.至此,***与阳光花城四期项目、开发商、中建七局、四***、**卯再无任何工程结算纠纷。”2022年6月15日当天,**卯出具给原告《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卯与***于2022年6月15日在哲凯公司项目部协商,**卯还欠***工资186494元,该费用**卯委***公司代**卯支付给***,该费用从**卯工程款里扣除支付完毕后,***与**卯及哲凯公司、中建七局及开发商无任何关系。” 本院认为,**卯与哲凯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卯找到原告组织施工。***公司提交的《2021年12月24日***工人工资发放第3次5万》能够反映出***组织人员进行了具体施工。关于**卯辩称的***与其串通故意生事,由其出具虚假欠条,意图***公司套取资金的意见,**卯未提交证据证明。哲凯公司与**卯是按照《承包协议》的约定进行结算,**卯与***是无法串通***公司套取资金的。《***与**卯双方结算说明》《欠条》是***与**卯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卯应当履行支付***劳务费186494元的义务。欠条载明**卯委***公司代为支付,***公司并未支付,现也不同意支付,故应由**卯独自承担支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8649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30元,减半收取计2015元,由被告**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