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哲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必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生态大道18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理91510115MA62N86W7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身份住址四川省仁寿县,公司员工。 关于***与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0]120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其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5月22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72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236元及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护理费1200元。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10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2021年2月3日,被执行人与本院取得联系并向本案执行专款账户汇付案款及执行费合计76707元。本院依法扣缴执行费1035元后已将剩余款项75672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021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足额交纳,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