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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25338号 原告: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陈薏如,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