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25338号
原告: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陈薏如,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