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民初307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4年2月6日出生,苗族,住弥勒市弥勒市。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现住昆明市五华区。 第三人:成都中铁信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17号**大厦六层1.2.3.4号。 法定代表人:锁向荣。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及第三人成都中铁信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均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各自的起诉或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各自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或反诉,确系其各自的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和被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60,减半收取计330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