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1502号
原告:辽宁乔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210112MA0XW96P94,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淼淼,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天谱达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079140398U,住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佟岩,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辽宁乔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谱达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乔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辽宁乔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