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37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斌,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迅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都大道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406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上诉人**斌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迅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斌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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