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90464号
原告:***,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顺大兆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铺西路1号A5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顺大兆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姓名顺大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人保北分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修车费10 5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顺大公司名下的xxx号车辆和原告驾驶的xxx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车辆受损。
顺大公司辩称:**是我公司员工,事发时在执行职务,**是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交强险,应由人保北分先赔偿,保险责任外的合理损失我公司同意赔偿,但受损车辆不是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无权主张,且修车金额过高,原告未提交车辆受损照片,不认可其主张的金额。
人保北分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车辆未经我公司定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29日1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顺大公司员工**驾驶xxx号车辆右前和原告驾驶的xxx号车辆左后接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提交10 500元修车发票和清单,证明修车费。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交强险,人保北分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保险责任外由**的雇主顺大公司赔偿。修车费,有修车发票和清单为证,本院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修车费2000元;
二、被告北京顺大兆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修车费8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元,由被告北京顺大兆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 年 二 月 七 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