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诉被告北京顺大兆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9529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
被告:北京顺大兆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顺大兆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顺大兆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