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305民初6350号
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告一:北京某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xxxxxxxxxxxx,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三泉庄村。
负责人:刘某。
被告二:北京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三:王某,男,1986年3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被告四:刘某,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北省保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王某、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王某、刘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