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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有限公司等与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305民初6350号 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告一:北京某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xxxxxxxxxxxx,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三泉庄村。 负责人:刘某。 被告二:北京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三:王某,男,1986年3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被告四:刘某,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北省保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王某、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王某、刘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