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03民初1198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广东地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路**号新时代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侯家福。
原告涂日兴与被告广东地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涂日兴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日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8.29元,减半收取计1384.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