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23民初982号之二
原告:广东地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路**新时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侯家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模海、王佳希,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中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云来斯堡酒店iv>
法定代表人:韩德印。
原告广东地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地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83元,减半收取14342元(原告已预缴28683元),由原告广东地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枫虹
人民陪审员 邓振红
人民陪审员 邱国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