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81民初852号之一
原告:广东地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路17号新时代大厦1413号。
法定代表人:候家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凌,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希,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百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人民政府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浩。
被告:广东省乐昌监狱,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伟光。
原告广东地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百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乐昌监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地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广东地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地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7.14元,减半收取2373.57元及财产保全费1669.05元,合计4042.62元,由原告广东地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地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373.57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李 鑫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巧芳
书 记 员 蓝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