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申1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代理人:***,1995年12月10日出生,系申请人女儿。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东穗安科技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二路3号418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穗安科技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1民初15752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申请人对证据1《签收表》的签名真实性予以确认是错误的,申请人只是庭上一时记不起,作了个假设而已,并没有确认签名的真实性。二、申请人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在被申请人处做清洁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2018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单方解雇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600元。
被申请人广东穗安科技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通过证据1《签收表》与证据2《卫生费用签收表》上的签收字迹对比,可以确定均为申请人本人签收。且该签收表是在劳动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制作,并当面详细说明了相关内容;二、双方口头协议为非全日制用工,申请人在保证2小时工作时间的基础上自由安排清洁时间,清洁费用以现金发放,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及支付经济补偿问题;三、被申请人2018年8月28日致电通知申请人前来单位结算清洁兼职费用,虽然申请人拒收,但被申请人一直积极联系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起,被申请人已重新雇请了清洁人员***女士,因此不存在支付申请人9月份工资的事实。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劳务报酬问题。双方签名确认的《签收表》已载明“此外不存在未结清的款项”,申请人在原审对该签名予以确认,申请再审时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申请人的意见不予采信。关于经济补偿金,该再审请求已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贺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