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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东穗安科技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申1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代理人:***,1995年12月10日出生,系申请人女儿。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东穗安科技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二路3号418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穗安科技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1民初15752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申请人对证据1《签收表》的签名真实性予以确认是错误的,申请人只是庭上一时记不起,作了个假设而已,并没有确认签名的真实性。二、申请人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在被申请人处做清洁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2018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单方解雇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600元。
被申请人广东穗安科技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通过证据1《签收表》与证据2《卫生费用签收表》上的签收字迹对比,可以确定均为申请人本人签收。且该签收表是在劳动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制作,并当面详细说明了相关内容;二、双方口头协议为非全日制用工,申请人在保证2小时工作时间的基础上自由安排清洁时间,清洁费用以现金发放,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及支付经济补偿问题;三、被申请人2018年8月28日致电通知申请人前来单位结算清洁兼职费用,虽然申请人拒收,但被申请人一直积极联系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起,被申请人已重新雇请了清洁人员***女士,因此不存在支付申请人9月份工资的事实。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劳务报酬问题。双方签名确认的《签收表》已载明“此外不存在未结清的款项”,申请人在原审对该签名予以确认,申请再审时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申请人的意见不予采信。关于经济补偿金,该再审请求已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贺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