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2执50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412民初10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6989元。由于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递交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复印件,证明其已于2022年9月1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36989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申请执行人确实收到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院立案执行前已经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64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对(2021)苏0412民初10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戴 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俞 佳
书 记 员 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