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清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常兴铝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清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陈海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4民初12096号
原告:广州市常兴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丘旭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展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清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原告广州市常兴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清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陈海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常兴铝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常兴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彭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