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清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斗门区井岸镇宏达建材经销部、广州清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3民初3177号
原告:斗门区井岸镇宏达建材经销部,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草朗村广州军区珠海房管局商铺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L03848237P。
经营者:钟坚守,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广州清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汉溪大道东477号2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39374D。
法定代表人:王开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斗门区井岸镇宏达建材经销部诉被告广州清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斗门区井岸镇宏达建材经销部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斗门区井岸镇宏达建材经销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州清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斗门区井岸镇宏达建材经销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432元,由原告斗门区井岸镇宏达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杨海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莉婷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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