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2016执2462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14执246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金辉。
被执行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大道18号豪景阁5栋1406房。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戚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