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鑫汇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518号 原告:青岛鑫汇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BX4708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锦盛二路金岭片区社区中心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R3MWC5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江苏同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穆店镇经济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0383887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鑫汇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同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鑫汇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2元,减半收取3831元,诉讼保全费2641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喆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