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科技(济南)有限公司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06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909号龙奥国际广场2号楼2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MTBH09T。
负责人:郭鹏飞,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达,男,199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系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潘王路23881号办公研发中心二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NGHLE5Q。
法定代表人:刘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斌,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真真,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系该单位员工。
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建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向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通知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收到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栾桂玲
审 判 员 安太欣
审 判 员 于水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 慧
书 记 员 敖欣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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