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52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潘王路23881号办公研发中心二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NGHLE5Q。
法定代表人:刘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909号龙奥国际广场2号楼2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MTBH09T。
法定代表人:郭鹏飞。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
申请人中建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鲁0202民初52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5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丽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