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矩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上建市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规矩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规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02民初3933号之一
原告:嘉兴上建市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建国村(嘉兴市南湖混凝土有限公司内)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95EG3L。
法定代表人:姜珏。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甚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甚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规矩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道办事处慈惠墩230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UQR178。
负责人:***。
被告:规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3栋1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5816657D。
法定代表人:吕万全。
原告嘉兴上建市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规矩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规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嘉兴上建市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上建市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59元,由嘉兴上建市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