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财保519号
申请人:**,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人:***,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盈石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一街********。
法定代表人:吕万全,职位不详。
被申请人:规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
法定代表人:吕万全,职位不详。
被申请人:远盈(佛山)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明华街**401
法定代表人:王艺舟,职位不详。
被申请人:吕万全,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盈石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规矩建设有限公司、远盈(佛山)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吕万全名下财产在1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10000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盈石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规矩建设有限公司、远盈(佛山)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吕万全名下的财产在1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