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民初3056号
原告:***,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俊,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规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
法定代表人:吕万全,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毓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街道办事处香槟路********
法定代理人:李锐,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诉被告规矩建设有限公司、成都毓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晓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