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矩建设有限公司

***与规矩建设有限公司、成都毓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民初3056号

原告:***,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俊,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规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

法定代表人:吕万全,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毓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街道办事处香槟路********

法定代理人:李锐,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诉被告规矩建设有限公司、成都毓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晓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