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财保17号
申请人:规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X,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XX,北京市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北京市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XX,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规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市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权证号: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XXXX9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权证号: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XXXX0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权证号: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XXXX1号]的房产,共计人民币14,541,054.10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营销服务部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规矩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市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权证号: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XXXX9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权证号: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XXXX0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权证号: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XXXX1号]的房产。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人民币14,541,054.1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