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7815号
原告:深圳中盛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城环球物流中心11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洁盟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灵山东路7号1101室(部位: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中盛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洁盟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中盛国际认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中盛国际认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