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凯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7执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凤翔县人,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泽林,男,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吕智学,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得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于2022年8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该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3281.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院决定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328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28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琼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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