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航宇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恋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1291号 原告:天津航宇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达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恋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路58号院27-37号一层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航宇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恋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经本院调解,原告天津航宇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汉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津航宇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航宇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渠守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