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4执177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恋日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路58号院27-37一层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恋日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商务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水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恋日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4民初2708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恋日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0万元,本院于2018年0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已执行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1个,无车辆、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应执行标的20万元,已执行0万元,尚有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恋日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京0114民初2708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