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浩润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知民初1273号 原告:西安浩润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佼,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原***展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展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展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西安浩润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润公司)与被告***、***、***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浩润公司诉称,2018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展公司)签订《产品研发合作协议书》,约定鼎展公司委托浩润公司研发、设计和制作油库智能作业机器人样机一台,合同价款30万元,合同生效后,预付合同总金额的40%,交付合格产品时支付50%的货款,双方对性能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支付剩余10%的货款。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了机器人的研发并交付,但被告尚欠合同款18万元。本案合同内容涉及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同时涉及技术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西安中院对本案具有一审管辖权。现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18万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的迟延付款利息暂计30898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限定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西安市辖区内标的100万元以下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以外的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由指定的基层法院管辖。本案系技术合同类纠纷且标的低于100万元,不包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类型之中,即使如原告所述合同中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技术秘密,亦不属于西安中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起诉的三被告住所地分别为西安市长安区、碑林区、未央区,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鉴于本案涉案合同系原鼎展公司与原告签订,鼎展公司注销前登记住所地为未央区,故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袁 鑫 书 记 员 吴 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