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知民终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浩润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展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浩润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润公司)因与***展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展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通过二审核实,鼎展公司在一审判决作出前已经注销。公司注销后,其民事主体消灭,案涉权利义务是否有承继主体,并通知承继主体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应当在重审中查明确定。本案的核心争议为技术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标准,重审时应对此事实进一步查明。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7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浩润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60元,***展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65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瑞
审 判 员 吴 娜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杨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