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保11号
申请人凯里市鑫月亮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凯里市洗马河街道九寨片区220KV变电站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3217603859。
法定代表人白彦,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润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黔灵山路**德福中心********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HY6WC7C。
法定代表人杨飞。
被申请人贵州舟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剑河县革东镇稻香小区**杨三妹自建房**代码:91522629MA6J9PK344。
法定代表人刘邦福。
申请人凯里市鑫月亮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润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大十字支行05×××50账户上、被申请人贵州舟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行05×××09账户上及被申请人贵州润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凯里市福源水利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共计5760000.00元。申请人用中国天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润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大十字支行05×××50账户上、被申请人贵州舟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行05×××09账户上的存款共计57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扣留被申请人贵州舟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凯里市福源水利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760000.00元。扣留期限为三年。
三、以上保全措施以576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政旭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舒琴
书记员潘齐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