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莱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平市吉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东莱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783民初4102号
原告:开平市吉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杜澄大道南侧第3至5卡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YA75。
法定代表人:彭文帝。
被告:广东莱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财润国际大厦A座1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WY0T。
法定代表人:郑汉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敏,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开平市吉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康公司)与被告广东莱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吉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文帝、被告莱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敏、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货款451072.22元以及利息4510.72元(利息以451072.22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510.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2018年5月9日,原告吉康公司(供方、乙方)与被告莱烨公司(需方、甲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五金产品等货物,由原告送货至被告指定的地点项目工地并负责卸货,甲方联系人为:何XX;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当月供货下月3日前和甲方材料员对账,对账当月月底支付100%材料款,如果规定的付款时间是周末或法定假日则顺延到正常工作日。合同还约定了货物单价、质量要求、货物验收等内容。合同落款处的甲方栏有被告签章及相关人员何XX等人签名、乙方栏有原告签章及法定代表人龚XX签名。
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原告向被告指定的项目工地送货的货物为728804.57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77732.35元。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51072.22元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进行五金等货物买卖交易,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51072.22元未付显属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此货款,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涉案的货款利息应按年利率5.005%计算。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莱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51072.22元及利息(以451072.2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005%计算)给原告开平市吉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开平市吉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66.87元(原告开平市吉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4066.87元),由被告广东莱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经原告开平市吉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同意,此受理费4066.87元由被告广东莱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原告开平市吉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勇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