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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长沙***灰油店、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83民初5778号 原告:开平市长沙***灰油店,住所地:开平市长沙爱民村委会水厂山1号厂房。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长沙港口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财润国际大厦A座12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受理原告开平市长沙***灰油店(以下简称“***灰油店”)诉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灰油店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6649.5元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以36649.5元为基数,按照LPR一年期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与原告***灰油店联系购买灰膏材料,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2022年6月21日,经被告***对账确认,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了价值36649.5元的货物,***承诺上述货款于2022年7月30日之前付清。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尚未将上述货款支付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三建公司辩称,我方不是本案当事人,我方与本案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没有任何交易行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是与***交易的,我方不清楚原告与***之间的交易情况,***也不是我方的代理人,本案与我方无关。我方未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也从未要求原告开具发票。 对于三建公司的辩解,本案事实及证据显示,2020年3至9月期间,被告***联系原告购买货物,2022年6月,被告***与原告对账确认拖欠货款金额。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三建公司及**公司与原告具有交易行为。故原告主***公司及**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6649.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LPR的1.5倍(即按年利率5.475%)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6649.5元以及违约金(以36649.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475%计算)给原告开平市长沙***灰油店; 二、驳回原告开平市长沙***灰油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8.1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358.12元。原告开平市长沙***灰油店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8.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58.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