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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润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403民初2956号 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润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5846797224,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莲塘村(赤子山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LWYOT,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财润国际大厦A座12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系被告公司职员。 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润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本金389410.7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22年8月17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15232.31元及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以上金额合计:534643.01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梅州市梅铁技术学院威尔信改造教学楼工程”的需要,与原告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并对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价格、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截至2022年8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货款本金389410.77元。因被告欠付货款至今未付,长期拖欠货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2年8月1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15232.31元。综上,截至2022年8月17日止,被告累计应付原告货款共389410.77元以及暂计至2022年8月1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15232.31元,并应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全部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利息。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鉴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仍欠原告货款389410.77元无异议。对要求支付利息有异议,认为利息过高。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要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需被告支付其他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需方(**公司)向供方(润达公司)购买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单价每立方315元,供方送货到需方指定畲江广***铁技术学院威而信改造教学楼工程工地,结算方式:按送货单签收数量为准,按月结算,每月5号前完成上月货款对账,并于当月15号前付清上月货款。需方货款必须支付至供方对公账户。 合同履行过程中,2022年1月21日,原、被告对账确认2021年12月底欠货款110288.05元;2022年2月交易货款246443.15元,至2022年1月份欠货款356731.2元;2022年4月22日,对账确认2022年3月交易货款205835.62元,2022年3月4日收到款30000元,至2022年3月底欠货款532566.82元;2022年7月8日对账确认2022年6月交易货款56843.96元,至2022年5月底欠货款532566.82元,2022年6月22日收到货款200000元,2022年6月底欠货款389410.78元。此后,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货款。 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534643.01元或者相应的财产,提交财产线索如下:户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4405********、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石牌支行。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粤1403民初29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石牌支行账户内资金(账号:4405********),冻结期限壹年。以上保全金额以人民币534643.01元为限。 本院认为,原、被告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至2022年7月双方结算确认被告仍欠原告货款389410.78元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按合同约定“按月结算,每月5号前完成上月货款对账,并于当月15号前付清上月货款”,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89410.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计算逾期付款利息问题。《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2022年7月8日原、被告最后结算确认至2022年6月底欠货款389410.78元。按合同约定该货款应在2022年7月15前付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389410.77元,因此本院认为可从2022年7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货款本金389410.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没有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提起诉讼的律师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润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9410.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2年7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货款本金389410.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 二、驳回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润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6.4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573.22元,诉讼保全费3193.22元,共7766.44元,由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润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728.81元,由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37.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