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

原告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珑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胡刚、程壮、***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执保795号之二
申请人: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明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红
被申请人:威海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作伟。
被申请人: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汝海。
被申请人:威海珑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永奇。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告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珑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鲁1091民初1880号),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鲁1091民初188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申请人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威海市宫松岭路**-B1213、-B1505、-B1608、-B2007等4套不动产(标的额500万元)。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按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缴纳74万元现金,请求解除对威海市宫松岭路-500号-B1505(73.76m2)房产的保全措施。经查,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091民初2736号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威海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上述合同(购房协议书)义务,在该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时,威海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将坐落于威海市宫松岭路500号B1505室、B2007室、B1213室房产过户至***名下。该案查明,案涉房屋B1505室合同价格为55万元,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8月21日。
本院认为,本案已查封的房产并非本案争议标的,申请人申请查封是为了保证案件将来的执行,而案涉房产已经判决归***所有,且当时购买价格为55万元,到目前为止,时隔一年,威海房价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被申请人***自愿按每平方米约1万元价格缴纳现金74万元做担保,请求解除房产查封无不当之处,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坐落于威海市宫松岭路**-B1505不动产的查封div>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姚雪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