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

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威海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民终16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创业69号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郝明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红,山东优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增超,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顺河街211号-5。
法定代表人:吕作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明,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钦村村委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宋汝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刚,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杰,山东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葛惠云,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丹,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刚、葛惠云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091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各方当事人可另行达成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景周
审判员  张丽萍
审判员  蒋 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郎冰
书记员江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