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执保795号
申请人: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明松,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作伟。
被申请人: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汝海。
被申请人:威海珑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永奇。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告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珑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号:(2020)鲁1091民初1880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500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珑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