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民终1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南山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立勇,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佳璐,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郝明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言,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威海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2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2.上诉费由方正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判决对国泰公司提交的《质量监督报告》未予审查,导致错误认定剩余23%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时间。1.双方关于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时间有明确约定。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9条第3款约定:“剩余23%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7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因此,质量保修金应当自涉案工程单体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4个月,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2.涉案工程的单体验收时间为2021年7月。一审中,国泰公司提交了涉案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足以证实涉案工程单体验收合格时间为2021年7月,但原判决对该份重要证据未予审查且未进行任何说明。根据该报告,结合双方约定,方正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当自2021年7月至2023年7月。原判决判令国泰公司在2021年11月24日前支付23%质量保修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改判国泰公司不向方正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
方正公司辩称,原判决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依法驳回国泰公司的上诉请求。1.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方正公司施工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方正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三可以证明,2019年11月18日国泰公司盖章确认方正公司施工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国泰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记录》可以证明至2021年11月17日双方涉案工程保修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因此国泰公司应于2021年11月18日支付质保金。2.对于国泰公司一审提交的《质量监督报告》,原判决已经充分审理并组织质证,该报告系复印件,国泰公司不能提供原件,不能证明其真实性,且通过该份报告的内容看,与方正公司施工建设的单位工程验收无任何关系。
方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国泰公司支付工程款6437624.02元及利息187200.39元(按照年息4.75%暂自2019年11月29日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合计6624824.41元。同时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国泰公司以6437624.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继续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用等费用由国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方正公司曾用名为烟台圣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6月16日,方正公司、国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方正公司承包国泰公司开发的丰泽苑公馆安装、土建及装饰工程,合同价款约玖佰万元整。合同第19条约定:工程完工单体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至总工程款的30%;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后20日内付至总工程款的77%;剩余的2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7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第24条约定:发包方在合同约定的日期进行付款,如超出合同约定15日仍不能按合同要求付款,发包方需向承包方支付当期应付款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违约金。如超出合同约定30日仍不能支付相应款项,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同时,双方确认《工程质量保修书》一份,约定:“二、质量保修期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旅、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防水工程缺陷责任期为60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方正公司、国泰公司均认可方正公司未施工防水工程。
2019年11月15日,方正公司完工并向国泰公司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验收意见载明:经验收,该工程合格。案外人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在总承包单位处加盖公章,日期载明“2019年11月18日”,国泰公司在建设单位处盖章确认。2021年5月26日,方正公司、国泰公司与案外人威海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就“荣成丰泽苑公馆安装、装饰工程”审定工程造价为8954372.18元。方正公司、国泰公司均认可国泰公司已付工程款的数额为2516748.16元,国泰公司应于2021年6月16日前支付至总工程款的77%。2021年7月,荣成市丰泽苑公馆工程竣工验收。2021年12月31日,国泰公司在《工程质量回访报修记录》盖章确认工程保修日期从2019年11月18日至合同保修期满,国泰公司对方正公司竣工后质量管理比较满意。
一审法院认为,方正公司、国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效力性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方正公司、国泰公司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11月18日验收合格,方正公司、国泰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就涉案工程造价审定为8954372.18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单体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至总工程款的30%,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后20日内付至总工程款的77%,故国泰公司应在2019年11月28日前支付方正公司总工程款的30%,即2686311.65元(8954372.18元×30%),于2021年6月16日前支付至总工程款的77%,即4208554.93元[8954372.18元×(77%-30%)],国泰公司目前已付款数额2516748.16元尚不满足第一笔进度款要求,根据合同约定,如国泰公司逾期付款应支付当期应付款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违约金,故国泰公司应向方正公司支付剩余第一笔进度款169563.49元(2686311.65元-2516748.16元),并应支付以169563.4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国泰公司应向方正公司支付第二笔工程款4208554.93元,并应支付以4208554.9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的利息。
涉案工程质保金为2059505.6元(8954372.18元×23%),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7日内)一次性付清”,“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故涉案工程缺陷责任期应从2019年11月18日起计算两年,即至2021年11月17日止。国泰公司应在2021年11月24日前支付方正公司工程质保金2059505.6元,并应支付以2059505.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的利息。
关于方正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方正公司作为承包人有权向合同相对人即国泰公司要求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涉案工程双方结算时间为2021年5月26日,故方正公司主张其就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一、威海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第一笔工程款169563.49元及利息(利息以169563.4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威海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第二笔工程款4208554.93元及利息(利息以4208554.9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威海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2059505.6元及利息(利息以2059505.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四、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就威海国泰置业有限公司荣成市丰泽苑公馆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6437624.0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87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威海国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系丰泽苑公馆工程总承包单位,国泰公司将该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另行发包给方正公司。
2.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三款约定,合同工期自开工之日起10个月完工。双方认可方正公司于2017年5.6月份开工,于2019年11月竣工,并已交付使用。
3.国泰公司对方正公司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记录》真实性未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两份证据真实合法并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应认定其证明效力。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审期间,国泰公司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拟证实涉案工程单体竣工验收时间。方正公司主张该证据系复印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且该报告与方正公司施工的单位工程验收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无法确认其证据效力。即使该证据属实,该证据显示的验收范围为国泰公司开发建设的涉案丰泽苑公馆全部工程,工程建设单位为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而方正公司仅承包施工涉案丰泽苑公馆部分工程,故该证据与诉争待证事实缺乏必要关联,亦无法确认其证据效力。国泰公司以该报告显示的竣工验收日期作为方正公司施工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涉案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于工程完工单体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7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质量保修书》亦明确约定,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案件事实表明,方正公司仅承包施工涉案丰泽苑公馆部分工程,根据上述约定即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方正公司施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应自其承包施工工程单体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方正公司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记录》,可以确认其施工工程于2019年11月18日经国泰公司及总承包单位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验收合格,故原判决认定方正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缺陷责任期自2019年11月18日起算,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确认。国泰公司虽否认涉案《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的验收效力,但未能就其盖章确认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其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系针对其开发建设丰泽苑公馆所有工程的验收备案,并非仅对方正公司施工工程的验收,故其主张应以2021年7月作为方正公司施工工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综上,国泰公司之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76元,由上诉人威海国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侯进荣
审 判 员 郭林涛
审 判 员 潘 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娟
书 记 员 刘双双